“常州毒地”案二审审理 189 万案件受理费成焦点

备受关注的 " 常州毒地 " 案,经过两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文中称 " 自然之友 ")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文中称 " 绿发会 ")上诉后,于 12 月 19 日上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一审法院判的 189 万多元案件受理费成为庭审焦点之一。

" 常州毒地 " 案一审 两家公益组织被判承担 189 万多元案件受理费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6 年 1 月 13 日,常州市外国语学校部分学生家长向媒体反映,从 2015 年 12 月开始,该校多名学生皮肤出现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怀疑与学校北侧一块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土地有关。该地块在 2010 年之前有三家化工企业在经营生产,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地块,之后企业搬离,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

2016 年 8 月,多个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了三个多月的调查,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化工企业场地的前期修复过程中,如未建设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日常监管不足、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自然之友和绿发会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针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场地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此前在此地块上生产经营的 3 家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 3 家企业分别是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称 " 常州市华达化工厂 ")。

2017 年 1 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两家公益组织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89.18 万元。

" 天价 " 诉讼费是怎么算的?两家公益组织提起上诉

189.18 万元的高额受理费如何得来?" 这不是鼓励,是阻止环境公益诉讼,与立法本意相冲突。" 绿发会有关人士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对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自然之友以及绿发会一开始并未明确诉讼标的,直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案件开庭审理时,两原告才明确提出,要求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 3.7 亿元。对于诉讼费的收取以及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案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 交纳;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常州中院认为,两原告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189.18 万元。

在上诉期内,自然之友和绿发会提出上诉。

该案正在庭审中 尚未宣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后续的环境污染监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两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之友、绿发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三被上诉人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绿发会另提出如未履行则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三被上诉人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一审、二审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另外,两家上诉人提出,公益诉讼不适用财产类诉讼费收取标准。

被上诉人认为,受到污染的是涉案地块本身而非公共利益,该案不具备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政府正在防控修复,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一审受理费认定合理,原告未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目前庭审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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